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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2024/07/10    字号: 〖 


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农 村 社  文件          

川社农治中心〔2024〕1



关于《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及课题负责人:

《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已运行近十年,为中心项目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遵循国家及四川省管理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的新趋势、新要求,中心学术委员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请按照修订后的《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特别是经费使用、 中期检查、结项鉴定等环节管理。本办法 2024 年执行。

特此通知。






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

2024 7 2日

四川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 (下简称“ 中心 ”)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项目研究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按照《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参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在中心发布课题公告后,由个人(团队)申请、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中心评审立项的科研课题,与四川省教育厅科研课题级别相同,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项目。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项目实行中心与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体制。

本中心负责发布指南、组织评审、立项公布、经费拨付、中期检查、结题鉴定,可为课题组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初审;立项项目的实施、结题、成果奖励申报等过程的督促、管理,负责和项目有关的科技档案管理等工作。申报单位可视情况给与立项项目配套经费,支持项目实施。

第二条 中心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工作单位变迁,不影响其责任和权益;可继续依托原单位完成项目,也可以按规范要求申请项目变更依托单位。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三条 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品行端正、学风优良,同时须具备下列相关条件:

(一)重点项目: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二)一般项目: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青年项目:男性申请人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依据指南发布时间计算),女性申请人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依据指南发布时间计算)。

(四) 自筹项目:不限年龄、学历、职称(职务)。

(五)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符合申报要求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其中全脱产博士后须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在职博士后可以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

(六)各项目课题组列入研究成员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申请人可根据实际研究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

第四条  项目申报要求

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创新,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可行,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一)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报其他的同级别基地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两个四川省教育厅基地项目申请;在研同级别课题组成员最多可再参与一个基地项目申请。

(二)申请人不能以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选题申请其他同级别基地项目;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同一成果申请多家基金项目结项。

(三)不得使用与已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报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中心课题指南提示下载填写《四川省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项目申请表》(每年 3-4 月中心会公布于网页 https://nczl.yibinu.edu.cn/)。

(二)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签署意见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

(三)申请人将单位审查合格、签署意见的课题申请书用邮政特快统一寄至本中心(1 3 份,其中 1 份原件,2 份复印件),同时将申请书的电子文档发至中心邮箱。申请书缺纸质版或电子版,都将不进入评审程序。

(四)中心组织学术委员会,对所有申报项目予以科学、公正的评审。

(五)评审通过的项目,中心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公告及立项通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研究经费由本中心拨款、项目单位配套、自筹等多渠道构成。申报单位可视情况给与立项项目配套经费,比例一般不低于 1:0.5、不超过 1:2,为项目实施提供更充分的条件。

第七条 根据财政拨款体制,本中心项目划拨的研究经费一次核定,按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一次下达或分年下达。

第八条 项目经费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研究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并接受四川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资料打印复印、论文发表、出版、对外协作、学术会议和国内调研费等;

(2)项目管理费: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5%,并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4)劳务费及其他经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此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九条 重点课题一般由课题负责人组织课题成员进行开题,报告会资料自行存档备查。其他类型课题不强制要求开题。

第十条 本中心对研究期过半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1.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

2.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申报单位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一条 凡在研项目的课题组应向本研究中心提交“中期研究进度报告”,作为结题依据之一。中期检查未通过,中心有权要求终止研究,并原渠道退回结余经费。

第十二条 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课题组应及时向本中心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中心可做出撤销项目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研究工作尚未启动;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其他研究课题重要事项;

撤销项目的全部科研经费应退还给本中心,以备其他科研规划。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四条 项目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项 ”,并加注课题名称和编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结题要求至少发表 2 篇文章(其中 1 篇须为中文核心期刊或 CSSCI 收录期刊),或者专著一部,或者被省级党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政策建议(需提供规范的采纳证明)1 份及以上;一般项目结题要求至少发表 2 篇省级以上期刊文章,或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1 篇,或者被地市级党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政策建议(需提供规范的采纳证明)1 份及以上;其他项目结题要求至少发表 1 篇省级以上期刊文章,或者县区级党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政策建议(需提供规范的采纳证明)1 份及以上。论文录用证明、专著出版合同,不能视为结题成果。

立项后凡以本课题名义发表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一般不得同时标注其他基金项目资助字样。单个成果标注多个项目资助,按项目数折算处理。

第十六条 申报结题的项目由负责人填写《四川省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结题表》(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连同相关成果附件(专著、论文、采纳报告等),交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本中心。结题成果需提供原件一套。

第十七条 本中心将在每年 5 月和 11 月,按照程序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评审;凡通过审查的项目,即颁发项目结题证书。未通过评审的项目, 中心通知课题负责人,要求完善后再行提交评审,或作撤项处理,退回结余经费。

第十八条 中心每年对立项 4 年以上的项目进行清理,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结题的项目,作撤项处理,结果以公函形式通报至负责人所在单位,报教育厅备案,退回结余经费。被撤项的负责人 5 年内不得申报中心课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心所有。



四川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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