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省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下简称“中心”)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项目研究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科研工作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由本中心评审、四川省教育厅审核,与四川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同级别的科研项目(包括本中心评审通过的个人或单位自筹经费项目)。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中心项目实行中心与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体制。
本研究中心负责立项公布、中期督导、结题鉴定,以短期培训的形式为课题组提供咨询服务。
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初审;立项项目的实施、结题、成果奖励申报等过程的督促、管理和项目有关的科技档案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的配套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条 中心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工作单位变迁,不影响其责任和权益。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三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否则需要2名高级职称专家予以推荐;其他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含)专业技术以上职称。
2. 每人主持的科研项目不超过1项。凡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请。
第四条 项目申报要求
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1.申请人根据中心课题指南提示下载填写《四川省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项目申请表》(每年2-3月中心会公布于网页http://dep2.yibinu.cn/shxyjs);
2.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
3.本研究中心组织评审委员会,集中对所有申报项目予以科学、公正地评审;
4.经教育厅科技处审批后,由中心最终公布年度立项名单、寄发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研究经费由本中心拨款、项目单位配套、自筹等多渠道构成。重点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按与本研究中心拨款不低于1∶0.5及以上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七条 根据财政拨款体制,本中心项目划拨的研究经费一次核定,按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一次下达或分年下达。
第八条 项目经费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研究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资料打印复印、论文发表、出版、对外协作、学术会议和国内调研费等;
(2)项目管理费: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并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鉴定验收费、专利申报及维持费;此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九条 本中心课题应做好开题工作。重点课题、委托课题须举行开题报告会,届时中心派人参加;一般课题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课题成员进行开题,须将开题报告会资料发给中心。
第十条 本中心对研究期过半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1.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
2.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申报单位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一条 凡在研项目的课题组应定期(每年12月最后一周)向本研究中心提交“中期研究进度报告”。
第十二条 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课题组应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中心可做出撤销项目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研究工作尚未启动;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应退还给本中心,以备其他科研规划。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四条 项目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项目”,并加注课题名称和编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第十五条 研究成果如为专著者,须以正式出版为准。重点项目原则上应至少发表2篇文章(其中1篇须为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收录期刊);其他项目应至少在省级或以上学术期刊发表2篇文章;研究成果如为研究报告,需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出具的采纳证明。
第十六条 需结题的项目由负责人填写《四川省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结题表》(一式二份),连同相关附件:专利证书、转让合同、专著、论文(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或两份原件)等,交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然后交于本中心。
第十七条 本中心将在每年5月和12月,按照程序组织专家组进行结题评审;凡通过审查的项目,即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第十八条 凡项目不能按原计划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本中心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所有。
四川省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三日